协会规章制度(选辑) 1、财务管理制度 一、协会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,维护财经纪律,保护协会公共财产安全和完整,对州协会经济活动合法性、合理性进行监督。 二、协会财务管理工作在协会领导下开展,接受州扶贫开发两资办、民政、财政、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。 三、协会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不同来源的资金,严格实施不同管理规定,凡属公共募集的捐赠资金,必须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落实到位,并及时反馈信息,接受捐赠人的监督、检查。 四、协会的一切合法收入要据实入账,接受捐赠的现金或实物,要开具财政监制的《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》,票据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《票据管理办法》认真执行。 五、严格执行钱帐分管,坚持协会的公章、财务专用章及其他重要印章分别管理制度。 六、协会的各种扶贫项目运作中的资金流动,一律实行统一财务管理,严格按程序办理,公开透明,严禁挪用。 七、协会任何开支必须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,做到事前报告,事后凭据报销,所有支出均按经办人填报凭据、会计审核、常务副会长复审、会长审签的程序报销。 八、切实做好财务收支、费用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,坚持按月会计报表送审和年度决算报表送审制度。 九、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,认真做好会计资料归档工作,妥善保管会计凭证、账本和财务报告会计档案资料。 十、坚持厉行节约,严格控制各项支出,会议费严格按照规定执行,接待费用从简,杜绝铺张浪费,严格控制差旅费。 2、社会扶贫项目管理制度 一、项目合作协议签订前,合作方应提供本单位(公司)基本情况和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。 二、项目实施前,须与合作(捐赠)方签订《合作备忘录》或《合作协议书》,确定项目实施的具体方案,报经协会领导批准后执行。凡涉及国外项目,在达成初步意向后,应及时向有关部门(州外办、州国安局)报批、备案。 三、按照合作(捐赠)方要求及意愿,组织项目受援单位编制项目报告书。 四、扶贫或援助项目通过审批后,协调合作(捐赠)方与受援地方的关系,落实捐赠资金和配套资金。 五、项目援助资金在使用过程中,应当符合相关捐赠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的规定,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虚报、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捐赠资金,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、截留、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用途。 六、项目实施过程中,有关单位应随时接受合作(捐赠)方及我会的监督检查,不得以任何形式、理由拒绝。 七、项目实施过程中,如发现合作(捐赠)方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,应该立即终止合作关系,涉外项目同时向相关部门通报。 八、项目实施完成后,接受捐赠机构应及时编制、报送总结(竣工)等相关报告。 九、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如有变更,致本办法与之不符,以国家变更后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准。 3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总则 一、为广泛动员社会扶贫力量,推动扶贫公益事业的稳步发展,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《凉山州扶贫开发协会章程》规定,根据州协会工作需要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 二、“专项基金”是指捐赠人以支持扶贫公益事业为目的,在州协会的基本账户下,设立“专项基金”科目,按照捐赠者的意愿,专款专用,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。 三、州协会专项基金分为:不动本基金和动本基金两种。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只能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;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可以从本金中直接支出。 基金设立 四、州协会依法向海内外自愿支持扶贫公益事业的企业、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。 五、根据捐款情况的不同,州协会专项基金又分为:独立基金和公共基金两种形式: 1、独立基金:是指由独立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、且有限定性帮扶指向的基金,独立基金起始额度原则为100万元人民币。 2、公共基金:是指由众多捐赠人零散捐赠、积少成多而构成的基金。 六、独立捐赠人对所捐赠设立的“专项基金”享有冠名权。 七、向州协会捐赠的善款,捐赠人均可获得《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》,并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享有税收优惠政策。 八、设立“专项基金”之独立基金,州协会应与独立捐赠人签署《捐赠协议书》,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: 1、明确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专项基金名称; 2、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及基金的使用管理要求; 3、专项基金管理费用成本的提取比例; 4、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建及人员组成; 5、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。 九、州协会根据捐赠额度的多少,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、捐赠纪念牌或召开专项基金设立新闻发布会。 十、“专项基金”应通过网络、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的用途,捐赠人捐赠行为的发生视为对所公告内容的认可。 十一、州协会定期通过网络、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,接受社会监督。 基金使用 十二、“专项基金”的使用应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,根据双方捐赠协议的约定,“专项基金”由州协会直接管理,由州协会有关专项“基金管理办公室”负责实施。 十三、凡符合“专项基金”资助条件的对象才可以向州协会“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”申请基金扶持。 十四、州协会也可根据社会需求,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,确定其他扶贫公益项目,并负责组织实施。 十五、“专项基金”的扶贫行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 1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; 2、符合州协会宗旨的要求; 3、符合捐、受双方的捐赠协议要求。 十六、州协会须在扶贫项目执行过程中,不定期向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,在项目执行完毕后,向捐赠人提交扶贫项目验收总结报告,并在可能情况下,邀请捐款人参加项目检查验收。 管理机构 十七、“专项基金”一经捐赠设立,即应成立“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”(以下简称:管理办)。管理办由州协会和捐赠人共同委派人员组成,管理办具体负责基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。 十八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办”由主任、副主任和工作人员组成,具体人数和组成由捐、受双方商议确定。 十九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办”主要职责是监督援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按捐赠协议执行的情况,审议提交的其它专项援助扶贫计划和“专项基金”年度财务审计工作。 管理成本 二十、根据国务院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州协会《专项基金》按不超过捐赠额10%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,用于扶贫公益行动的策划宣传、志愿者聘用、行政管理及项目管理等开支。 二十一、管理费用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,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助,提取比例需在接受捐款时由捐、受双方以协议形式确认。 二十二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,在安全、合法、有效的前提下,“专项基金”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保值、增值运作,以实现基金收益。 二十三、州协会每年度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对“专项基金”进行审计,并通过网络、媒体公布审计报告结果。 附则 二十四、严禁“专项基金”管理成员、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。 二十五、“专项基金”管理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的管理和项目实施进行监督,并提出合理化建议。 二十六、协会“专项基金”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。 |
4、协会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使用制度 一、协会严格遵照和执行国家和省、州财政、税务等部门关于票据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。 二、募集的捐赠资金由协会统一存入指定的银行,并开具由州财政部门提供的《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》。 三、协会财务室严格按“谁收钱、谁开票”的原则执行,在收到“银行转讫、现金收讫”凭证后才能开票。 四、协会的捐赠专用票据由专人负责保管、开票;加盖“凉山州扶贫开发协会”财务章后有效。 五、每月底出纳应将票据存根联金额汇总,与会计核对;保证账票、账实相符。 六、捐赠单位在进行捐赠时,如需提前开票的,应提出申请,报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后方能开票。但票据开出后,款项回收不能超过15天,逾期资金未到账的,应及时追回开出的票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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